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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时间:2019-12-23
 

  1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全文发布,《意见》明确,要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意见》明确,要完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证据规则、证据披露以及证据妨碍排除规则。同时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

  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此前1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下称《保护意见》),明确力争到2022年,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明显改观。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保护能力有效提升,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得到更加有效发挥。

  11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甘绍宁在第四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同样明确,我国要加快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成本。

  针对当前侵权案件多发易发的问题,《保护意见》就指出要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上海政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负责人曹阳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表示,这将主要惠及自主创新能力强的企业以及需要投入巨资进行自主创新的企业。

  多位相关领域专家认为,现阶段相关领域赔偿力度较低,没有产生震慑侵权的所需的“寒蝉效应”。加大政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将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推动法律层面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发展。

  《意见》还指出,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意见》要求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